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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赠与人张某对赠与的摩托车是否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案情】
张某因新买了一辆摩托车,便将原有的旧摩托车赠给好友王某,并告知该摩托车后轮质量有些问题需要更换钢圈。王某接受赠与后,并不在意张某的提醒,导致在行驶途中因后车轮钢圈突然变形而被摔成重伤。王某经治疗花费医药费31000元,并落下个七级伤残。因张某拒绝赔偿,王某便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3000元。
【分歧】
赠与人张某对赠与的摩托车是否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对此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权因赠与行为而发生移转,因此赠与人张某对赠与的摩托车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将摩托车赠给王某时告知了车后轮质量有问题,由于王某的疏忽大意而引发事故,张某对该摩托车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将摩托车赠给了王某,但未办过户手续,因此,张某仍是该摩托车的所有人,对该车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形:1、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合同法》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则性规定;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赠与人主观上有恶意的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登记”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31日《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2001] 32号)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第三种意见的结论和理由都是不正确的。
三、张某将摩托车赠给王某时已告知“车后轮质量有问题”,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被摔伤完全是因为自已疏忽大意所致,应当自负其责。
综上,张某赠与摩托车既没有附义务,也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因此,张某对赠与的摩托车不负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