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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修路毁坏野生香樟 自首赔偿获缓刑

时间:2018-09-14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王萍 叶京)  “看到家乡贫穷落后,没有一条像样的公路,出行不放便”,刘某出于“好心”想为家乡翻新加宽修整泥土路,但在未经任何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修路过程中,擅自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毁坏。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二审判决,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赔偿情节,撤销原审判决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60岁的刘某系南昌市新建区某村人,看到老家贫穷落后,没有一条像样的公路,出行也不方便,萌生自己出资挖宽修整从自家村子沿石岗村“茶子山”的一条老路,刘某在未取得村委会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2018年1月15、16日雇请他人驾驶挖土机整修新路,在整修中,叫挖土机司机将道路两旁树木挖掉,毁坏了马尾松、杉木、香樟、油茶共104株,被毁坏的林木蓄积共5.2771立方米,其中毁坏的10株香樟(蓄积0.1262立方米)为天然野生生长的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后因村民举报案发。同年3月12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6万元补偿金到村里栽种树木,取得当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谅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林业部门的许可,非法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10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刘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用于栽种树木,取得了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刘某主观目的是为了修路,在未得到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毁坏了路边树木,社会危害性较轻,事后能赔偿补种树木,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受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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