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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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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出租车经营权归谁?
李某与尹某由于感情不和,起诉至良庆区法院请求离婚。对于婚后并未添置大宗共同财产的两人来说,丈夫李某驾驶的那辆桑塔纳出租车成了两人争夺的焦点。近日,良庆区法院作出判决,丈夫李某享有出租车运营权,并补偿尹某剩余1年10个月的出租车运营权所对应价值的一半款项和为获取运营权所交纳的保证金的半数,共计2.6万余元。
2011年4月,李某与南宁市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承办合同》,双方约定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服务”的外部承包方式将运输公司的车辆交给李某经营,承包合同期限为5年,李某须交纳3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3000元作为承包金。当日,李某就拿回了一辆桑塔纳出租汽车及相关证照。此外,除了交给运输公司的费用,李某还需支付给前承包人经营权转让费6万元。
桑塔纳出租车经营权究竟该属于谁?良庆区法院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出租汽车的承包经营权,该经营权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事人请求可予以分割。
此外,就出租车经营权的归属及分割,法院认为,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出租车一直由李某运营,且尹某同意在李某给予其一定补偿的条件下放弃对出租车的运营权,因此运营权由李某继续享有较为合适。
12月26日,良庆区法院依法作出由丈夫李某享有运营权,并补偿尹某剩余1年10个月的出租车运营权所对应价值的一半款项和为获取运营权所交纳的保证金的半数,共计2.6万余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