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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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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到庭 法庭判离婚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近日,金溪法院根据妻子单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刘某(女)和蒋某(男)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9年1月6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5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因性格不合,刘某和蒋某在婚后经常闹矛盾。
2014年10月27日,刘某向金溪法院提诉讼,要求与蒋某离婚。受理案件后,法院依法向蒋某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并于2014年12月10日进行开庭审理,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刘某和蒋某感情不合、从2011年6月开始的分居及双方曾因家庭纠纷请求村委会调解的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不同,民事证据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能够得出刘某和蒋某于2011年6月分居至今的事实,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余道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