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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无劳动能力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请求赔偿扶养费
【案情】
陈某2013年因交通事故死亡,74岁,无劳动能力,其配偶罗某,70岁,夫妻共生育5子女。罗某及其子女将侵权人查某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配偶扶养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导致其配偶丧失了获得扶养费的权利,是可预见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应得到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陈某已74岁,无劳动能力,罗某所丧失的扶养费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损失是实际产生或者是可预见的的损失,应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据此可以看出,被扶养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一类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罗某已70岁,可视为无劳动能力;最高院规定的能够获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罗某生活来源来自于其5子女的赡养费,罗某其符合第二类被扶养人的条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据此条款可以看出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有扶养义务;二、存在实际扶养行为;三、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罗某符合第一、第三个条件,但对于第二个条件,由于陈某已74岁也属于无劳动能力,本身也需要子女赡养,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存在实际扶养行为。据此,本人认为就本案而言,罗某要求侵权人支付扶养费的主张不应支持。
作者单位:修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