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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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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时受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五一期间,我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山五日游,在导游王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大家争相拍照,导游王某也没有提示大家注意安全,我被团里另一游客李某撞下陡坡并摔伤,请问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丁丁

丁丁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 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不慎将你撞下陡坡,直接造成你的人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孙某作为旅行社的雇员,未提示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但是孙某作为雇员,其责任由旅行社承担。故由王某承担对你的赔偿责 任,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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