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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伤及无辜,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日,孙某边接听电话边驾驶汽车,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在路口拐弯时与陈某超速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驾驶方向, 撞伤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李某。孙某,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一定的责任。请问应由谁承担对李某 的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小可

小可网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李某受伤的直接因素是陈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其实质是 孙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李某受伤的结果是孙某与陈某共同违章造成损害结果的延续,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孙某与陈某构成交通 事故的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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