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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是否认定为无效?
编辑同志:
李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和张某于2008年5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3月,在张某出国学习期间,李某未征求张某的意
见将其二人所有的房屋卖给了王某。李某告诉王某,其妻张某同意将房屋出卖,同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李某持其伪造其妻所写的卖房委托书等材料与王某一
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被卖,将李某和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李某和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
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吗?
网友小白
小白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
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
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王某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王某是善意的第三人,故张某请求法院确认李
某和王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张某可以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因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