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施暴时受伤强扣他人财物当赔偿?

时间:2019-03-27  【转载】

 一男子犯下强奸罪行后,以被害人拿刀划伤了自己为由,强行扣留被害人的财物作为“赔偿”。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于冰(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后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日照市中级法院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于冰有期徒刑四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1月,于冰在网上发布租房广告,小樱(化名)联系于冰约定了看房时间。没想到,招租只是于冰编造的借口,骗取美色才是他的本意。小樱上门看房时,于冰竟然锁上房门强奸了她。次日清晨,小樱为了逃离现场,持刀与于冰发生争执,划伤了于冰的手腕。于冰伺机把刀夺下,并殴打了小樱,又以受伤为由,强行扣留了小樱包内的300元现金、一台苹果iPad、一部苹果6s手机。事后,于冰还给小樱发短信,让她拿5000元赎回手机和iPad。

  2018年4月,东港区检察院以于冰犯强奸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于冰辩解称,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殴打被害人,是因为自己被砍伤了,扣留被害人的财物,则是为了索要医药费,并非为了劫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于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对于抢劫部分的指控未予认定。

  东港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中于冰索要财物的行为,系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利用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处境,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遂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承办检察官从强奸罪的暴力性认识、因被害人反抗造成被告人受伤而索要财物的合理性角度,提出两点抗诉意见:首先,被告人不具有索要财物的正当性。被害人将被告人划伤是因为被性侵后,仍处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境,为了逃离现场保护自己而实施的正当防卫,且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被害人不承担责任,被告人不应当获得赔偿。其次,被害人交出财物时没有赔偿被告人的意愿,而是因害怕被告人实施暴力才不得不交出财物。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时,其先前实施的强奸行为造成的威慑及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仍在持续状态中,被害人仍处于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处境。

  近日,日照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并作出前述判决。

  郭树合 张秀花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