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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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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应坚持什么原则?
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2008年农历2月6日,原、被告(女)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风俗,原告向被告提供见面礼6060元;在订婚时,原告又向被告提供礼金1万元及金戒指两枚。在结婚当日,原告以某种理由拒绝迎娶被告。2010年12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各项彩礼共计16060元及其他物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订婚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各项彩礼16060元和金戒指2枚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而给予的财物。现双方因各种原因导致退婚不能缔结婚姻,因此,被告应依法将上述彩礼退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彩礼现金16060元、金戒指2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其他物品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父母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现金16060元,金戒指2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居住地司法所和社会法庭的配合下,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上诉人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彩礼8000元,被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一、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该案中,原告向三被告请求返还见面礼、结婚礼金、金戒指和其他物品,一审法院对彩礼和其他物品进行区分,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在对彩礼的范围及数额进一步认定基础上,通过联动调解,被上诉人减少了彩礼的主张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对彩礼的定位及数额认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风俗习惯的。
二、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 (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从返还责任上:(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笔者认为,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对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也是正确的。
三、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笔者认为在诉讼层面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该案中,一审原告和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时,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由于一审原告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一审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因此,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一审原告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该案一审、二审法院正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有限救济原则,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适用调解手段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 总之,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因素相交织的复杂问题。当前,《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出台,它标志着对于部分婚姻问题的处理,司法解释已从宏观层面向微观层面不断细化,操作性更强。但是,对于彩礼返还的司法解释仍处于不够具体完善,除了要尽快对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外,法院处理该类案件要考量案件实际妥当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缓解其与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之间的张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