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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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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时间:2019-05-15  【转载】

老马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当初进单位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今年2月30日为止。今年2月底,我要求续签,单位不答应,也不说明理由。后来有人指点我说,2月份只有28天,现在单位写了30日,所以到2月28日单位不要我属于提前解除合同,让我去告单位。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吗?

  读者小夏

  小夏:

  给你出主意的人纯属瞎掰,我来分析一下。当然打官司也是你的权利。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包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没有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设置的惩罚性条款。问题是你一进单位就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不过单位人事的笔误,才造成了双方的争议。实际上2月底合同到期,这一法律意思表达是很清楚的,就算按你们的逻辑,还有两天时间才到期,问题是这两天根本不存在,双方如何履行?所以笔误应该是确凿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对二倍工资的适用,法律是需要综合考量的,希望广大劳动者有清醒、全面的认识。

  二,劳动合同到期可终止。你说想续签合同单位却不答应,问题是续签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强求,所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终止合同完全合法。这里的终止,一是不需要提前通知,二是不需要提供理由。所以,你才工作3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也没有其他不得终止、需要顺延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此时单位到期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此其一。其二,你说合同算解除也没有依据,因为所谓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现在劳动合同到2月底到期应该是很明确的,更何况你说的那个29、30号这两天,并不存在,怎么履行?所以只能终止。最后,用人单位若构成违法解除,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问题是“解除”不存在,终止又是正当合法的,哪来赔偿一说?当然终止的补偿金,单位是需要支付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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