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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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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中院分析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访比下降原因并提出对策
贵港市中院审结民事二审案件487件,因不服该院民事二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案件66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访比7.38:1。其中,向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31件,占申请再审案件数的46.97%;向贵港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35件,占申请再审案件数的53.03%。经对比,该院今年前三季度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访比与2011-2012年度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综合案访比12.37:1下降了五个点。1-9月份,该院受理的自治区高院指令再审和本院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仅9件,说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并不多。
该院分析认为,导致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访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有:一、申请再审期限缩短。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把申请再审的期限缩短为六个月,与修改前的二年期限相比缩短了一年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大大缩短,促使不服裁决的当事人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即得及时行使权利,否则会因怠于行使权利超过期限申请再审期限而被裁定驳回。二、庭审教化功能缺失。在民事审判中,只对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审查,不重视发挥庭审法制教育和矛盾化解的职能,不善于结合具体案情开展教化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诉讼调解力度不够。迫于案件压力等原因,诉讼调解力度有所减弱,调解、撤诉率有所下降。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部分裁判文书不重视说理,尤其对证据的采信和法律的适用,没有深入分析说理,事实认定难以令当事人信服。五、风险代理的影响。相当部分案件是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实行风险代理。代理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不尽意的裁决会穷尽救济手段。六、拖延法院执行。部分败诉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拖延法院执行,一审法院基于多方考虑执缓案件执行。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该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树立正确的民事审判理念。要把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作为民事审判的终极目标,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找准民事案件裁判的平衡点,更加重视办案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二、充分发挥庭审教化功能。审判的过程,也是法制教育、化解矛盾的过程。要结合审判活动,引导当事人依法评判自己的行为,合法、理性地处理自己的纷争。三、高度重视诉讼调解。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自觉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等各个环节,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逐一论述,尤其要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用群众读得懂的文字释明法律的规定,公开裁判的理由。五、切实强化判后答疑。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宣判案件时耐心向不服裁判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裁判的理由,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价自己的行为,尊重法院的正确裁判。六、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法院执行的依据,当事人申请再审不是暂缓执行的法定理由,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延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