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申请执行前义务人死亡能否继续立案执行

【案情】:

    王某欠李某8万余元不还,2011年5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李某全部欠款。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12年1月因病去世。李某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 

【问题】:

    该案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如能应以谁为被执行人。

    一、在该案能否申请执行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可供执行的依据。另一种观点是不能申请执行,应另行起诉。李某应以王某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债权。

    二、 若能申请执行,应以谁为被执行人。在这个问题上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王某为被执行人,依据是王某为生效判决确认的被执行人,虽然王某已死亡,但 在执行过程中可变更被执行人为王某的所有继承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以所有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 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分析】: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对第二个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据是:

    一、 生效法律文书不因义务人死亡而失效,仍是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申请的依据,只有在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或被撤销等情况时才 不能成为执行的依据。其次从法律文书判定当事人的义务来看,法律文书如判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必须亲为或不得为的行为,象尽赡养义务或停止侵权等,如出现相关 义务人的死亡,就会导致法律文书不必执行。如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为确权、析产、给付等财产及给付行为义务,那么相关义务人的死亡,不会发生法律文书不能申 请执行的情况,只不过会发生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转移的情况。本案中李某通过诉讼使其债权得到了法律保护,如果王某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李某的权利就得到 了充分保障。此案被告是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死亡的,该生效判决对债务已做出了确认。被告死亡不能导致判决的失效,也不能导致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灭失。只 是因死亡这种法律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变化,而不会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失效的法律后果。对此情况我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就明确规定“作 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该条明确了被执行人死亡不会产生判决的财产义务不能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死亡的应以其遗产履行判决义 务。如果像观点一所说要求申请人再以所有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确认债权,那么就等于承认义务人死亡是判决失效的原因,这严重违背法理的基本规定,不利 于社会的稳定。必定执行申请前义务人死亡与诉讼中债务人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二、在应以谁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上,我们 认为应以死亡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申请执行人。对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以死亡的被告为被执行人,这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首先如 以死者为被执行人则会出现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情况。其次以义务人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也符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精神。该规定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 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该条本意是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规定,但其精神是被执行人死亡的可变更继 承人为被执行主体。因此比照该条精神对未立执行案的义务人死亡的,权利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变更被申请主体。因为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只是 法院的权力。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主体是依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法院对当事人主动变更被执行主体赋有最终审查核定的权力。法院立案后在执行中应征询继承人是否 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就能决定执行的方向。所以我们认为申请执行前法律文书义务人死亡的,申请人可依法律规定先自行变更被执行人主体,法院应以申请人变更 的主体立案。执行中再询问变更后的主体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是否继承的意见,最终决定如何执行。不能以已死亡的人为被执行人,这样将无法送达执行中的任何法律 文书,而造成无法执行。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