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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死亡赔偿金能否当遗产分割?
【案情】
原告:黄月月(化名)
原告:王花 (化名)
被告:黄德(化名)
被告:邱云 (化名)
原 告黄月月、王花诉称,原告王花与被告黄德、邱云之子黄路在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当年育有一女名叫黄月月。在2012年4月6日,黄路发生交通 事故死亡,后经黄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解,其家属共得各项赔偿金335000元,但被告黄德确将该款据为己有(其中20000元用于丧 葬)。原告母女二人为了生活,多次找被告黄德协商赔偿金分割事宜,并提出用赔偿金先偿还死者黄路生前所欠债务30000元。被告黄德拒绝将孙女黄月月的生 活费用交给监护人王花。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侵占二原告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60000元及购买苹果园款30000元,共计290000元, 并承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德、邱云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但同意将黄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及30000元苹果园款进行分割。
【审判】
黄 龙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死者黄路的各项赔偿金335000元理应属于其个人遗产,原、被告双方均系死者黄路的近亲属且均属于《继承 法》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被告双方均享有继承该款项的权利,在遵循家庭和睦、有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的前提下,结合本案案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 法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路交通事故赔偿款335000元(已支丧葬费20000元),由原告黄月月、王 花分得赔偿款185000元,被告黄德、邱云分得130000元。另外,被告黄德、邱云应从赔偿款中退还原告王花果园承包费及投资款30000元,被告黄 德、邱云实际分得100000元,原告黄月月、王花分得215000元。
二、原告黄月月、王花应分得215000元中,减去其已领走的20000元,实际应得195000元。上述款项,自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黄德、邱云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黄月月、王花。
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黄月月、王花承担1412.5元,被告黄德、邱云承担1412.5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死亡赔偿金能否做为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有着不同的见解,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法律有明文规定。譬如我国《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 偿金为遗产。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就是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应当依法继承;其次,一个自然人死亡,只能依据其年龄、 所在地区的人均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而非依据其亲属多寡来定死亡赔偿金,因此,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亦可知晓其应该是赔偿给死者的,应属于死者的遗 产。
在本案中,应将死亡赔偿金列入死者遗产范围,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处理,但是考虑到原告黄月月尚处在年幼阶段,遵循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原则,应当酌情多分。而被告黄德、邱云在遗产分割继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酌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