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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密码支付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该担责

 当事人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后,就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卡内资金所有权为持卡人,但由银行负责保管。所以银行卡在没有丢失或密码失密的情况下遭盗刷,银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1070号,二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041号。

【基本案情】

    原 告王琴于2001年4月24日在被告某银行城固支行营业部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被告给原告办理了一存折一银行卡,银行账号为 26-61630046000xxxx,银行卡卡号622848291038993xxxx。至2011年8月12日,原告持有银行卡和存折均显示存款余 额为1109452.94元。2011年8月16日,原告在被告西环三路营业厅办业务得知存款余额少了1108653元。原告遂向城固公安局报案,并于 2011年8月17日协同公安干警赴深圳查询存款被盗刷情况,经调取深圳市某珠宝布吉店监控录像,显示2011年8月14日17时14分,一男子持一卡在 该店刷卡1108653元,购买黄金首饰215件,该男子消费单签名王拥军,所消费1108653元是从王琴银行卡内支付。王琴与其丈夫孙世发于2011 年8月12日至8月15日在成都市办理家具采购业务。王琴的存折、银行卡均未丢失。查找存款花费8892.2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存款1108653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存款丢失到深圳查询的费用8892.20元。

    被 告辩称:1、本案不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由应定为借记卡纠纷。2、王拥军在异地POS机上消费1108653元,应追加深圳珠宝布吉店为本案第三人。 3、王琴凭密码支付存款,而密码只有王琴本人持有,银行不知道储户密码,故存款丢失应由原告自己负责。银行不存在违约和过错责任,故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情况】

    城 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琴与被告某银行城固支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琴存于银行卡内的资金,交存于银行,由银行控制 管理,被他人盗刷消费,当时王琴不在盗刷地,银行卡未丢失,也无证据证明其密码泄露;被告认为原告银行卡内资金盗刷在时间、空间上有人卡分离的可能,但无 证据佐证盗刷人王拥军所持卡就是王琴的银行卡,也无证据证明王拥军盗刷消费是王琴密码泄露或王拥军与王琴合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琴银行卡资金被盗使用的 是王琴的银行卡和王琴泄露密码造成,对其银行卡内资金内资金被盗,也不能证明有故意、过失和过错行为。王琴依据储蓄合同关系要求城固支行支付被盗存款本息 和查询存款被盗支出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认为应追加深圳万宝泰珠宝布吉店为本案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依据《中 国某某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十一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之规定,认为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被告无证据证明王琴 的银行卡丢失和密码失密,且王琴银行卡内存款损失的案情与该条规定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 三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琴存款1108653元及利息,赔偿原告王琴因查找存款所支费 用8892.20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汉中中院提起上诉。汉中中院经二审后认为,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近 年来,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事件屡有发生,且手段层出不穷。面对大量的“克隆银行卡”纠纷,各地法院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责任划分并不统一,判令银行不担责任、 承担部分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的都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严重。此类案件争议集中在银行卡密码的泄露上,按照我国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持卡人 要让法院主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密码没有泄露、自己的银行卡被克隆,但持卡人根本无力提供这些证据。另一方面,“克隆银行卡” 的犯罪成本特别低,笔者在百度搜索“银行卡”三个字,共有数千万条内容,且绝大多数是销售克隆银行卡设备的内容,一套制卡设备仅售4000---7000 元,包括磁卡读写器、采集器、空白卡、卡口磨具、光盘、微型高清摄像头、操作说明书等。

    法律是用来平衡社会关系的工具,法院在实际 审判中如果单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势单力薄、处于劣势的持卡人往往会败诉。所以,面对日益猖獗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的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将举证 责任倒置适用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即由银行方面证明持卡人存在过失、所刷卡系本卡而非克隆卡,持卡人方才承担责任,否则,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 置原则,来增加银行方面的举证责任,促使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银行卡增加科技含量。因为目前使用的磁条卡保密性不强,极易复制泄密,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磁条卡 已经很少使用,而多用IC卡。IC卡很难被复制和伪造,具备很强的抗攻击能力。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了《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V1.0)》,201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年版),目的在于提速我国银行卡产业技术升级,满足新 形势下人民群众对消费支付的安全、便捷的需要。但时至今日仍没有推广实施,关键问题是IC卡造价高,而且IC卡推广使用时,原来的终端设备必须花巨额资金 更新,银行方面舍不得更多的资金投入。 随着盗版技术的升级,克隆银行卡变的越来越容易,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既能切实保护持 卡人的利益,也会倒逼银行主动提升银行卡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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