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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时间:2019-12-23  【转载】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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