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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程费能退吗?因“疫”合同纠纷,法官来支招儿

时间:2020-03-10  【转载】

 人民网北京3月3日电 (记者孝金波)疫情期间,给孩子报了培训班,线下课程停止了;签订了全家出行的旅游合同,旅行社不能发团了;房屋买卖遭遇过户迟延、家装的工人无法如期返工,租客要求减免租金……我该怎么办?为集中解答居民疑问,3月3日上午,一堂特别的线上普法课在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工作站开展。

  西城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将立案、诉讼服务等工作面转至线上。据西城法院立案庭庭长张晖介绍,2020年2月份,12368诉讼服务热线共接听群众电话1929通,办理工单1980条,“法院直通车”平台共办理群众网络留言工单122条。什刹海街道司法所所长杨京峰表示,此次线上普法活动是一场“及时雨”,法官对于因疫情引发的各类生活服务合同纠纷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及时解答了居民的困惑,为社区居民给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希望以后法院多开展这样的活动。

  田晓昕法官首先回答了因疫情影响,已付费培训班退费、房屋买卖无法及时履行、合同双方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一、春节前报了培训班,因疫情影响没有上课或者培训机构承诺说延期授课,该怎么办?之前交的学费能退吗?

  社会上各类“培训班”“训练营”“托管班”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服务合同。退费问题,从法律上来讲就是签订的服务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当前社会上的绝大多数培训班都是预付费制,很多消费者在春节前就报名缴费了各种类型的寒假班。疫情的突发是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因疫情管控原因,培训班不能如期开课,合同无法履行,不能达到培训目的,比如像滑雪训练营、寒假托管班等,这时候,消费者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退还相应学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消费者和培训机构也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选择变更培训合同内容,如延期培训、置换课程等,积极寻求更好的变通方案。但是,培训机构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接受“变通方案”,甚至以合同中约定“一旦报名,概不退费”或者消费者无法提供合同和收据等为由拒绝退费。因为合同多由培训机构提供,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机会较少,类似“一旦报名,概不退费”的约定,属于培训机构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此外,如果存在培训机构借故拒绝退费的情形,消费者可以持相应缴费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上课记录等进行维权。

  二、处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疫情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及时履行,该怎么办?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流程复杂,买卖双方需要各自完成、配合完成的交易程序较多。在疫情影响下房屋解抵押、办理贷款、支付房款、办理过户、物业交割等各个交易环节都可能出现履行迟延,那么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呢?一般来说,因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有关单位调整办公时间、买卖一方被隔离无法履行义务、小区采取管控措施无法交接房屋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是,如果银行、房管等部门正常办公,买方或卖方也并非新冠肺炎确认或疑似患者,仅仅是怕被感染不想出门,这种情况就很难免责。再比如不是必须到公共场所办理,完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履行的金钱义务,也不能主张因疫情原因免责。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因二手房屋买卖是典型的非继续性合同,疫情对双方实现合同目的的意愿一般不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如果出现买卖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因疫情无法按时出行,或者因中介、银行等机构减少办公等情形,仅会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或者说不能如期履行,并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这时候该方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买方或卖方能够举证证明延期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因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法院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避免恶意违约等角度考虑,在做出解除合同判决时也会非常谨慎。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依然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一是通知、止损的义务。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合同的,受影响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发出的各类文件、出行车票、机票被退票的证据材料、个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就医材料等证据材料。未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在接到受影响方的通知后,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双方损失的扩大。此外,如果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协商沟通的,应保留相关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二是疫情解除后及时履行合同的义务,当阻碍合同义务履行的相关因素排除后,双方应当及时、继续履行合同。

  徐澜涛法官回复了租客和商铺能否要求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的问题。

  四、因疫情延迟复工,租客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租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客延迟复工的,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要求减免因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导致的延迟复工期间的租金。其次,如租客因被隔离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无法使用房屋,租客有权要求房东依照公平原则减免其在隔离期间的房屋租金。但是,如果“疫情”或行政机关的管制措施,并未导致租客合同履行的障碍,租客仅是基于恐惧而不使用房屋,例如,租客认为在疫情期间返回承租房屋有被传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因此,拒绝使用租赁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疫情的发生与租客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租客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更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就是说,如果租客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对于疫情发生后,租赁合同解除的核心是“疫情”或“管控手段”是否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是使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双方不能轻易解除合同;特别是对于租赁期间较长的合同,因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所造成的重大障碍是暂时性的,在通过租金减免以及租期延长的情况下,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租客没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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