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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被告人拒绝认罪 “零口供”能否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金阳,绰号“狼狗”,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福县严田镇南村三组。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30日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7月5日执行期满。 被告人刘桂林,绰号“猫古”,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钱山乡芝桥村14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29日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5月3日执行期满。 被告人罗森兴,绰号“五叽”,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安福县严田镇坛洲村23号。 被
告人赵金阳和刘桂林原同在赣江监狱(珠港农场)服刑,刑满释放后两人素有来往。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赵金阳提议到钱山偷钨砂,得到刘桂林的同意。经多
次手机联系,2007年1月17日晚8时许,赵携带从安福县城购买好的塑料编织袋、手电筒、起子与刘在钱山乡芝桥村马路边见面。次日凌晨2点左右,二人携
板车轮子、手电筒、起子、塑料编织袋步行到钱山街刘秋泉钨砂收购点,破窗入内,将钨砂装入准备好的塑料编织袋内,装了十余袋,盗得钨砂988.6公斤,后
二人用板车拖至离钱山街一华里处的一座石桥附近。赵打电话以装木料为名要被告人罗森兴开车到钱山乡来装,约5点钟,罗开车来后,对钨砂的来源提出疑问,但
在被告人赵金阳一再要求下,罗明知钨砂是赃物仍将钨砂装运到赵金阳家的碾米棚。此后赵又将钨砂转移到严田易家村。第三天被告人赵金阳通过陈浒生的介绍,将
一袋已化验钨砂纯度的钨砂卖给浒坑一姓彭的人,得款3600元。几天后,被告人赵金阳要“刀头”(易涛)联系买主,并将钨砂样品给他,同时,要求刘桂林随
同“刀头”到浒坑黄富娥家中化验钨砂纯度,经化验纯度为39度。当晚“刀头”带黄富娥夫妇到严田镇易家村找到被告人赵金阳购买了剩余的钨砂,并将钨砂款
57000元付给了赵金阳。被告人刘桂林没有分得赃款。经安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钨砂价值62970元。 庭审中,被告人赵金
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桂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盗窃钨砂,是赵金阳因催还借款一事怀恨在心而诬告他。
被告人罗森兴提出开始不知道所装钨砂是偷来的,且当时还问了赵金阳钨砂的来源,赵说是买来的。 裁判结果 法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
人赵金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森兴对所盗窃的钨砂,明知
是赃物,但碍于情面而将赃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对于被告人刘桂林参与
盗窃作案的事实,被告人赵金阳的供述可以直接证实;同时被告人罗森兴供述赵金阳有一同案犯,说钱山口音、个子偏矮,也间接印证了这一事实;被告人赵金阳、
刘桂林作案前后密切联系,有2007年1月17日—18日8次的电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桂林参与销赃的事实,有被告人赵金阳的供述及证人易涛的供述(并经
辩认)直接证实其到浒坑化验赃物(钨砂)纯度,上述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桂林参与盗窃钨砂的事实。被告人刘桂林参
与分赃的事实有被告人赵金阳的供述直接证实,证人申萍湘的证言间接印证。其虽未得到赃款,但他所持借条内容及笔迹能够证实被告人赵金阳对此供述的合理性和
真实性。被告人刘桂林参与盗窃作案、销赃、分赃,均有证据证实,且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人刘桂林关于未参与盗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犯意的提出、联系买主销赃、赃款的分配均主要由赵金阳所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桂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桂林归案后至庭审中均拒不认罪和悔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森兴明知钨砂系赃物,碍于情面予以转移,归案后,主动缴
纳罚金,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金阳、刘桂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转移赃物罪单处被告人罗森兴罚
金25000元。 评析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刘桂林拒绝供认犯罪事实,形成“零口供”,所以要对其定罪量刑,
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且相互之间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就不能认定他有罪。故审理本案的关键是要正确审查和判断证据的关联性。而审查判断证据则
要从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和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等方面进行。一是要审查每一个个体证据的真实性;二是确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即确定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
用。另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运用比对的方法审查判断,也是处理此案的关键。被告人刘桂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那我们除了要审查全案证据,还要着重审查
被告人刘桂林的供述和辩解。 1、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合理。要客观地、全面地、仔细地审查和分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
性。对于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后果等各个方面,分析被告人是否有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
情合理,有无矛盾。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同样应审查其理由是否可信,所持的根据是否可靠,是否有矛盾。 2、审查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动
机。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有的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投案自首,能够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有的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
感到无法抵赖,被迫供认犯罪;有的被告人在政策感召下,经过教育后转变了态度,也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出于上述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都较大。但是,也
有一些被告人在恐惧或顾虑没有消除下进行供述,还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或其他原因,愿意承担他人的罪责。出于这种动机的供述,其真实性很小或根本没有真实
性。就辩解而言,有的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材料和意见;也有的企图蒙混过关,虚构事实,曲解法
律,随意狡辩。所以,被告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供述或辩解,对其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影响。查清被告人口供的动机,就成了正确判断其真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些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的,有的则并非如此。有些被告人是由于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者
指供、诱供、骗供,才供认犯罪的。有些犯罪分子由于受到别人的指使,拒不供认犯罪,一味狡辩抵赖。总之,受到外界不良影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了。 通过审查全案证据和被告人赵金阳、刘桂林的口供,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被告人刘桂林“零口供”,但本案证据间
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桂林不服,向吉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吉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
案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对刘桂林以盗窃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