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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申领养老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各担其责
老杨于2015年11月入职上海GD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任命为华东区域某项目经理兼负责人,每月工资10000元。2017年3月,公司向老杨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公司为老杨办理退工手续。但老杨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于是在2017年6月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17年3月起与他恢复劳动关系。
经过一次仲裁和两次判决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对该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杨的诉求,维持恢复劳动关系的原判。但判决后,公司未及时与老杨办理恢复劳动关系手续。2018年5月,老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25日,老杨到公司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手续,但公司不同意老杨请求。直至2018年6月公司才要求老杨提供身份证和实名制银行账户办理手续,但老杨至7月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公司共同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2018年8月起领取养老金。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老杨没有领取到养老金,公司也未支付老杨工资。于是老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老杨2018年5月、6月、7月三个月养老金损失。申领养老金应该在何时操作?延迟申领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养老金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1996]76号)中规定:“…(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出生年月以职工身份证为准)的当月,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退休(职)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中也明确规定:“经申报备案的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从次月起领取。”
从上述现行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养老金必须至批准退休次月按月发放。也就是说,养老金的领取不是按日领取,而是按月领取。领取的起始点不是批准退休的当月,而是次月,但办理手续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
二、申领退休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各担其责
1、办理申领手续提供材料,应各担其责。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职)手续时,需附职工身份证、《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职)申请表》等材料。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退休的当月及时将劳动者的相应材料提交有关部门办理。这些相应的材料中,有一些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提供,而另一些则需要由劳动者进行提供。因此,申领退休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各担其责。
2、因存在劳动争议影响申领养老金,应各担风险。
而本文前述案例中,有着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也是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的情况:即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与用人单位有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此时,用人单位若坚持不在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手续,则可能存在两种结果。一是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得到司法支持,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义务;二是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得到了司法支持,那么用人单位就负有为劳动者及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义务,若延迟办理则可能产生侵权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老杨于2018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公司在2018年6月才通知老杨办理退休手续,因公司未能在法定有效期限内通知老杨办理退休手续及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所以公司应当赔偿老杨2018年6月份的养老金损失。而老杨在2018年7月才将其应当提交的材料交与公司,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到有关部门为老杨办理退休手续,老杨因此未能及时领取到2018年7月份的养老金,该月养老金不能及时领取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公司,该损失应当由老杨自行承担。
文 张佶
来源 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