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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0-11-07  【转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1,若事故能查清事实、成因能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若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其他调查到的事实,但不划分责任。仅而言之,交警仅仅证明了某地谁与谁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划定。实践中,如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去法院起诉,因交警没有划分责任,此时承担何种责任由当事人举证,由法官居中判断,法官一般倾向划分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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