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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协助公司套取银行贷款 个人为其过错买单
孟先生、安女士夫妻俩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并由一家公司提供保证,实则协助该公司套取贷款,供其占有使用,近日,北京市西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孟先生、安女士协助骗贷造成银行损失,就其过错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1年,被告孟先生、安女士向银行借款42万,用于购买某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公司承诺在二人取得房产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前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二人多次逾期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西城法院审理查明,孟先生、安女士并无真实购房意思表示,签订借款合同意在替公司融资,购房首付款及月供均由公司负责偿还。公司名义上是保证人,实则为诉争借款的真正使用人,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非保证责任。孟先生、安女士作为名义借款人,帮助公司套取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应就其过错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一审最终判定公司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孟先生、安女士对公司不能偿还的款项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