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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登记成立前 不能认定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单位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即不具备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故张某要求确认单位注册成立前,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诉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自1988年12月起,张某即在济南某配送公司工作。2001年7月25日,配送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2004年11月,张某与配送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2013年11月11日,配送公司变更名称为济南某服务公司。2014年7月18日,服务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12月22日,张某向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服务公司自1988年12月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决定对张某 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张某于是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配送公司于2001年7月25日登记成立,即在此之前其不具备用工单位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张某要求确认与服务公司 自1988年12月至2001年7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应认定张某与服务公司2001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存在 劳动关系。
    近日,法院判决:张某与服务公司2001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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