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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女职工合同期满顺延 未订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3年10月8日,女职工小田被某公司录用,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劳动合同。2015年8月小田怀孕后,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2015年10月7日。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应当延续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某公司按照规定对小田的劳动合同进行延续,但双方未对期满后的劳动合同进行续订。
    2016年3月底,因工作问题,小田与某公司产生矛盾,遂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某公司拒绝后,小田向当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至2016年3月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万元。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依法驳回小田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 是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延长。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 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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