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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 单位负举证责任
张某于2009年4月到兰陵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30日,张某离开工作岗位。6月,张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张某系主动辞职,并提交了张某于2015年2月15日递交的辞职信。张某称,2015年2月15日,他确实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领导没有同意,所以打消了辞职的念头。4月30日,他因开会迟到,被公司领导口头辞退。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
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张某在提交辞职申请30日后并未离开单位,而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意了张某的辞职申
请,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