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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时间:2021-04-14  【转载】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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