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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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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认定
时间:2021-07-08 【转载】
(一)、一般原则。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在诉讼中,买卖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的标准也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
(二)、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样品虽然存在隐蔽瑕疵,但并没有因此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能够达到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仍然可以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未按样品的品质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而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足以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仍然要求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标的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