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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涉及抚养费的案

时间:2021-11-13  【转载】

福州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男方拒付抚养费,女儿将父亲诉至法院近日,马尾法院调解速裁中心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调解速裁中心审理的首起涉及抚养费的案件。

张某和雷某婚后于2009年生育一女小张。2012年5月,张某与雷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张母亲雷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是,张某离婚后却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同时,随着物价的逐渐增高,约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满足生活的需要。无奈下,小张只好将自己的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000元。

马尾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应向原告小张支付2012年5月21日至2021年3月21日期间欠付的抚养费27888.64元;自2021年4月份起,被告张某每月向原告小张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张年满18周岁为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双方当时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便是夫妻双方离婚了,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法定抚养义务并没有免除。本案中,雷某与张某离婚时,小张刚满三周岁,随着小张年龄的增长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先约定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确实已无法满足小张当前的实际需要,故小张要求张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综合考虑小张实际需要、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张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增加了抚养费数额,将金额上调为1200元/月,对于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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