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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特殊的一些情况,可以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一天到四天。如果是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到三十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部门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