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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锻炼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2-10-27  【转载】

案情

锻炼中受伤索赔

2020年1月,李恒在乌鲁木齐某健身馆签订入会协议,学习巴西柔术,会籍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止。协议第三条训练区域第4款约定,“会员必须在上课时间,在教练及助教的指导下开展训练,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和损伤,健身馆不负责任。”

同日,李恒缴纳成人年卡费用4000余元。后因客观原因某健身馆将李恒的会员卡顺延至2021年4月6日。

2021年3月7日,李恒在某健身馆参加柔术课程,由外籍人员指导李恒等多人练习,在二人组合练习时李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健身馆先行垫付了46000余元费用。后经医院诊断,李恒为右侧胫骨远端骨折、腓骨骨折。

说法

各有过错都担责

庭审中,李恒将自己的受伤归咎于健身馆的管理缺失。某健身馆则认为,健身馆做到了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李恒受伤是因为他没有按照演练标准做动作,而是加入了其他动作,才导致的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健身馆作为提供巴西柔术训练服务的场所,对于参与活动的人员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巴西柔术作为专业的具有一定对抗性的健身方式,在学员尚不具备足够专业能力的情形下,安排双方进行对抗训练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此时教练以巡场的方式开展训练无法关注到每名学员,且教练与学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语言障碍。李恒在此种情形下受伤,某健身馆应对其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恒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在某健身馆开展此项运动近一年,应当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巴西柔术学习本身存在较强的身体对抗及受伤风险。在此情形下,李恒仍积极主动参与到此项活动中并寻求内心的胜利结果,其应当对自身参与此项活动时进行自我保护,故其对自身的受伤结果亦存在过失。

最终法院确定由李恒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某健身馆承担70%的过错责任。

今年年初,抵扣被告已垫付款项后,法院依法判决某健身馆赔偿原告李恒护理费500余元,误工费26000余元。

法官提醒

合规经营 健身有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葛思彤介绍,近年来,因健身受伤引起的侵权纠纷频发,涉及当事人生命安全,无论是健身场馆一方,还是参与健身的一方都应格外注意。

她提醒,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应具备合理认知,牢记各类不同健身场所的注意提示,对自身健康负责,尽可能预防潜在运动风险。尤其在具有对抗性的健身项目中,要仔细审查健身机构有无开展此项健身活动的资质,同时在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教官、老师的指导意见,做好自身防护。

经营各类体育健身场馆的“馆主”也应尽力为消费者营造良好、安全的健身环境,确保经营、管理场所配套服务设施的安全性以及教练人员的资质合规,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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