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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时间:2023-03-24 【转载】
以往《民法典》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就是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也因此备受青睐。
但是《民法典》删除了这项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主要考虑到以往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老人如果想变更遗嘱内容,为保证效力,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
但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紧急情况下想变更遗嘱是没办法公证的,之前公证的遗嘱就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规定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是尊重遗嘱人意愿的表现。
二、新增打印、录像两种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仅规定了公证、自书(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录音、口头五种设立遗嘱的形式。
但有些老人不识字或者没法写字,《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能够为老人省去许多麻烦。
附:遗嘱形式要件汇总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