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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威胁安全 主动赔偿适用缓刑

时间:2023-06-03  【转载】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高空抛物的行为是都市中的隐形杀手,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孙某居住在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某小区33号楼902室,日常喜欢在该楼楼顶天台种植花草及蔬菜。2021年3月13日10时许,孙某在清扫天台垃圾后,将掺有石块的垃圾从天台抛掷到楼下,致使停放在楼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后风挡玻璃毁损。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型轿车后风挡玻璃被毁坏,造成直接损失240元。5月26日,孙某积极赔偿了车主张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月15日,旅顺口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旅顺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楼下,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情节较轻,已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孙某判处缓刑。据此,该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将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均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其应当根据刑罚体系对行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观故意、行为方式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并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 本案中,孙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从9层楼顶阳台抛掷石块垃圾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其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后风挡玻璃毁损,表明被告人孙某具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故此案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孙某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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