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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应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李女士201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0年4月确认恋爱关系,2021年6月1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李女士便发现王先生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为此双方共同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王先生承诺不再出轨,如果再出现婚内出轨的行为,王先生承诺给予李女士20万元作为补偿。2022年6月,李女士再次发现王先生存在出轨行为,便要求王先生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给予自己20万元补偿,但王先生明确予以拒绝。随后李女士于2022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履行《忠诚协议》内容,给予自己20万元补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我国法律未规定《忠诚协议》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因此,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人民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哪种协议以便产生纠纷后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人民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只要《忠诚协议》不违反《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即是有效的。但《忠诚协议》有效,不代表当事人可以以《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由此可知,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女士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如双方将来产生财产纠纷,夫妻一方可依据《婚内财产协议》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进行约定,但应当签署书面协议,即《婚内财产协议》。由此可知,若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夫妻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无过错方所有。因此,如果以后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也是属于无过错方的个人财产,过错方无权请求分割。
结合本案,生活中经常有夫妻会约定包含“若一方出轨,则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条款的《忠诚协议》,但《忠诚协议》的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王先生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