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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申请过加班,用人单位就可以拒付加班费?

时间:2023-11-14  【转载】

【案例介绍】

2020年8月28日,费某入职某公司任行政总监,主要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考勤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事务。2021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加班费发生争议,费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则认为,根据单位制定的《薪酬福利体系管理方案》规定,员工加班前应由用工部门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公司行政人事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而费某未按照该规定执行加班制度,故公司不应当向费某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费某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对于费某双休日加班以及节假日加班时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该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薪酬方案的制定、通过以及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实际执行了该方案,故判决某公司向费某支付加班费。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薪酬、考勤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对此应当鼓励。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支配劳动者加班,又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设置障碍的情况。因此,加班费是否应当支付的依据是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但是并未履行民主程序,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未实际执行该制度,而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某公司即应当向费某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仅以“未填写加班审批表”来进行否决。

江苏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 邵伟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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