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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牛仔袋布质量不合格 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苏某某与肖某夫妻二人长年经营袋布生意,近期其销售给张某做牛仔裤的一批袋布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袋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酌情扣减部分价款后,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货款15000元给原告苏某某。
案情简介
被告主要经营牛仔裤加工生意。2023年2月至3月,被告通过原告苏某某的丈夫肖某购买牛仔裤袋布,货款共计19436元。被告把购买的袋布用于加工牛仔裤的口袋。3月份,被告的客户反映,裤子的布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加工完成后经过水洗,口袋出现很多小洞。用该批袋布制作口袋的裤子因布袋质量问题被退货共计567条。3月3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丈夫肖某反馈袋布存在质量问题并发送客户反映质量问题的视频给肖某,肖某当即表示要到被告的加工厂核实情况。同日,肖某表示责任由其来承担,其愿意承担牛仔裤返工的费用。5月16日,肖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款,被告表示退回来的牛仔裤还没有返修,肖某称从货款直接扣1000元给加工厂作为返修费用,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6月1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00元给原告,但原告并未领取。2023年6月20日,被告将567条牛仔裤以13元/条的次品价格出售。
法院审理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该案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袋布经过水洗之后出现了很多小洞,导致加工后牛仔裤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原告提出补偿返修费1000元,被告在微信上表示“那些返回来的都没有修,回头我给它处理一下”,但被告实际未进行返修处理,而是直接按次品13元/条处理,考虑到口袋质量对整条裤子的影响程度,如果以次品处理价计算损失,对原告显失公平。被告按次品处理的前两天自愿发起转账货款15000元给原告,可见被告对其损失已有基本的预估,即4436元(19436-15000)。尽管原告认为其袋布无任何质量问题,但肖某在微信中承认责任由其来承担,返工费其愿意承担。据此,法院酌情扣减被告的损失后,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