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打工人”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时间:2024-02-21  【转载】

问:为避免劳动者“返岗难”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在春节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吗?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求,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员工统一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在春节假期开始前,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年假安排,可以通过通知、邮件等书面方式公布,注明具体的休假日期及天数,同时要求员工确认、收悉。如因休年假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安排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具有统筹安排权,但也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劳动者对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存有异议,具有特殊事由,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

问:用人单位在春节后第一天发放开工红包,劳动者因未及时返岗没拿到,事后可以主张吗?用人单位能用红包代替工资或加班费吗?

答:“恭喜发财,利是拿来。”春节过后开工的第一天,不少用人单位会向劳动者发放“开工利是”红包。然而,开工红包并非工资报酬的性质。

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开工红包是用人单位基于民俗习惯给劳动者象征性发放的红包,大多数情况下,开工红包款项属于老板或上级的私人馈赠行为,不属于工资报酬,是一种鼓励劳动者准时返岗的个人行为。

因此,劳动者未及时返岗而没有拿到开工红包,不能对此主张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以发红包来代替个人工资或者加班费。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差额。

问: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假期结束后未能及时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开离职证明吗?

答: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宜拒开离职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此可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此种义务仅以劳动关系终止为前提,与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无关。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离职员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离职证明。否则,劳动者无法去新公司报到失去新工作机会的,公司可能还要赔偿员工未就业损失。

此外,劳动者具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即使劳动者在春节放假前主动提出离职,在假期结束后也应返回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未返回办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沟通,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按单位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因未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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