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ngxilsh.com 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孩子在兴趣班受伤谁担责?
时间:2024-03-09 【转载】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父母为了孩子赢在起跑线,会给孩子报名各类兴趣班。那么,一旦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意外,责任到底谁来担呢?
据悉,2022年5月,固镇县某艺术辅导中心招收舞蹈班,周某(未满11岁)于2022年5月14日报名交费并于次日正式上课。2022年9月3日下午,周某在该艺术辅导中心跳舞过程中受伤,后老师电话通知周某家人带其回家休息。期间,因周某一直觉得疼痛,周某母亲遂带其到医院检查,确诊为左侧肱骨内踝骨折并住院治疗,出院后需取钢钉。
周某父母认为,该艺术辅导中心未及时将周某送医,未尽到相应责任;该艺术辅导中心则不认同周某父母在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要求,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周某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针对案件的核心问题,承办法官以孩子为本,把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同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站在周某父母的角度,理解其疼爱孩子的心情,慢慢地取得其信任。再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园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告知家长在法律的框架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尽量减少双方分歧;另一方面指出舞蹈中心在管理上的失职行为,希望其换位思考,给予周某相应赔偿。
最终,双方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固镇县某艺术辅导中心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合计22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普法时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