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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物业与业主孰是孰非?
时间:2024-03-09 【转载】
据悉,原告居住在固镇县城关镇(现谷阳镇)某小区,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某天晚上19时左右,原告从自家房屋下楼扔垃圾,不小心碰到被告物业公司临时放置在一楼垃圾桶旁边的玻璃上,导致其左腿受伤。后原告母亲将其送至固镇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下肢软组织感染、左下肢皮肤切割伤,累计住院8天后好转出院。次日,原告找到被告物业公司,但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直意见。
“开始的时候物业说让我先去医院,出院了拿发票给他们给我报销,现在不认账了。”
“我们不是不愿意报销,是她还欠我们物业费呢。”
双方就赔偿费用及物业费之间拉扯,一直争执不休,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就此“开启”......
听到这里,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不仅仅是赔偿费互不相让,还有物业费拖欠的矛盾。也正因为如此,承办法官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为能够让双方心平气和下来,也为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原告被玻璃划伤了,玻璃呢是物业放置的,你们之前也承诺会给报销,这是需要承担得责任。”一方面,承办法官向被告物业公司释法明理;“物业对玻璃的处置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该赔偿你。但是,你是不是也应该及时交拖欠的物业费。所以,希望你们能相互理解,不要因为物业费再另起纠纷,你说是不是?”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用于冲抵原告方欠付被告方的物业管理费;双方纠纷至此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