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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陈桂华伙同陈俊明(在逃)经密谋后,窜到桂平市江口镇、石咀镇河段,由陈俊明在岸边守候接应,陈桂华下水游泳窜上停泊在两镇水域上的船舶实施盗窃,分别三次盗得黄元(化名)、杨和(化名)、罗余(化名)保管或持有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陈桂华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巧取豪夺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桂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立场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2011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陈桂华伙同陈桂亮(已判刑)经密谋后,驾驶一艘木质划子靠近停泊在江口镇河面的“海顺899”号货船。由陈桂华窜上该货船实施盗窃,陈桂亮在小木船看风和接应,共同窃取得两个蓄电池、一罐液化气和一个砧板。随后,二人即驾船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40元。
2012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2日凌晨,陈桂华伙同陈俊明(在逃)经密谋后,窜到桂平市江口镇、石咀镇河段,由陈俊明在岸边守候接应,陈桂华下水游泳窜上停泊在两镇水域上的船舶实施盗窃,分别三次盗得黄元(化名)、杨和(化名)、罗余(化名)保管或持有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签证、船员证、身份证、船舶驾驶证、保险单等单证。到手后,二人即通过电话与上述被害人联系,索要钱财。迫于无奈,黄元、杨和、罗余经讨价还价,分别向陈桂华、陈俊明汇款2000元、3000元、2100元。汇款到帐后,陈桂华将单证还给被害人。
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公然宣判一起巧取豪夺、盗窃案,被告人陈桂华犯巧取豪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