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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孙海涛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徐州某小区一套住房。2012年8月,房屋竣工交付。11月14日,孙海涛拿到开发商开具的房屋*。11月19日,孙海涛拿着买房合同和*到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
3月19日下战书,孙海涛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由于被告方在法院开庭后承认了错误并向其赔礼报歉,如数退还了滞纳金,原、被告达成谅解。法院遂于越日裁定准予原告孙海涛撤回起诉。
孙海涛以为,自己应依法纳税,但在没有达到纳税前提的情况下就对其征收契税并处罚滞纳金是错误的,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不应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假如“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合同”,购房者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就有房屋所有权,那么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就没必要了。因为协商不成,2013年1月,孙海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税务局对自己的滞纳金处罚,退还滞纳金1948.77元及利息。
孙海涛纳闷,自己拿到买房发票仅五天就来纳税了,为什么还要罚他这么多的滞纳金?对他的询问,地税局解释,国家就这么划定的,并拿出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其中第八条划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也就是说,孙海涛在2010年9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就要交税了,由于从那天起一直没交,契税滞纳金累计为1948.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孙海涛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徐州某小区一套住房。2012年8月,房屋竣工交付。11月14日,孙海涛拿到开发商开具的房屋发票。11月19日,孙海涛拿着买房合同和发票到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理权属登记,该分局立即向孙海涛开具了一张打印有“契税5022.61元 滞纳金1948.77元”的票据,总计征收了孙海涛6971.38元。
2013年3月13日上午九点半,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原告孙海涛诉被告徐州税务局第一分局返还契税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案件。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应尽义务,买了屋子应当缴纳契税,迟延缴纳将被依法处罚。但因为收缴契税滞纳金存在多地执行情况不一、学界对其中有关题目争议大、法律合用上存在盲点等现实状况,使如何界定迟延缴纳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何时起算,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是否合用行政强制法之划定等题目急需有关部分梳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