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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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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先生起诉称,他在中建六局在京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吃住均在工地。2011年10月一天中午,他从宿舍前往施工现场工作途中,被放养的工地上看管建筑材料仓库的狗扑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伤,浑身多处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终极,法院判决中建六局向段先生赔礼报歉,并赔偿其医疗费1716.59元、误工费696元,驳回了段先生的其他诉讼哀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背治理划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建六局作为工地治理者,应对工地内饲养的动物进行看守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伤害他人,段先生被散养的犬扑倒并咬伤,第六工程局应对其赔礼报歉并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建六局称该犬是他人饲养,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段先生要求的医疗费,法院依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对于段先生要求的误工费,未提供工资证实,且数额过高,法院按照当年职工最低工资尺度,按照段先生遵照医嘱所应休息的18天,确定为696元。此外,段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建六局答辩称,咬伤段先生的狗不是公司养的,故不同意其全部诉讼哀求。


段先生以为,中建六局作为工地的治理方,对工地上饲养动物的行为应负有治理责任,现其怠于履行治理责任,在无正当手续的情况下,放任违法放养烈性犬的事情发生,导致他受伤,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建六局向他赔礼报歉、赔偿医疗费1千7百余元、误工费2万4千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段先生起诉称,他在中建六局在京承揽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工作,平时吃住均在工地。2011年10月一天中午,他从宿舍前往施工现场工作途中,被放养的工地上看管建筑材料仓库的狗扑倒在地,造成他腰部摔伤,浑身多处被狗咬伤。随后他报警,派出所发现狗未依法办理养狗证,遂将狗带走,但狗主人是谁一直未能查明。后他自行前往病院进行检查、治疗。因为腰部受伤,他连续近4个月无法从事建筑工地的劳动工作。


段先生是河北来京务工的农夫工,在工地上被狗扑倒并咬伤。因为治疗花去用度不菲,并且数月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他将工地的承揽者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报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5千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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