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清溪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ngxilsh.com 清溪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3年生养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糊口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糊口。2013年3月18日,原告李某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
法院经由审理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未按婚姻法第八条划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糊口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前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前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宣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划定,因原告李某某在1994年2月1日尚未达到法定结婚春秋,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认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又原、被告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庭审中,原告李某某并未对其主张的共同财产存在与否及财产性质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未到庭陈述,导致对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哀求。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黄沙港法庭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1992年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3年生养一男孩,现已成年。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因家庭糊口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糊口。2013年3月18日,原告李某某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被告叶某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