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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电车载人有风险,好意搭乘需谨慎
时间:2024-06-10 【转载】
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系朋友。某日,原告李某搭乘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时,段某所驾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段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治疗费66963.27元,并构成十级伤残。后因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起诉至五华法院。
经审理,五华法院确认原告损失由段某承担60%,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40%。
以案说法
由于电动车无需驾驶资格证,且使用方便,故在广大农村及中老年群体中受到普遍青睐,涉及电动三轮车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本系朋友,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因案涉车辆属非运营车辆,且未投保任何保险。结合本案好意搭乘及双方过错,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60%。希望该案的发生能让身边的老百姓增强安全和法律意识,不随意搭乘非运营车辆,驾驶车辆需投保相关保险,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五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