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借款人多支付的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10  【转载】

2022年3月1日,黄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曾某借款6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借款利率为日千分之五。曾某于当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转账10000元、50000元。2022年3月2日至3月19日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每日向曾某偿还1800元,共偿还32400元。2022年3月20日,黄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曾某偿还36600元,上述第一笔借款共偿还本息69000元。

2022年3月21日,黄某再次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曾某借款8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借款利率为日千分之五。曾某于当日分别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某转账30000元、50000元。2022年3月22日至4月8日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每日向曾某偿还2400元,共偿还43200元。2022年4月8日,黄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向曾某偿还200元、48000元,上述第二笔借款共计偿还本息91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向曾某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但同样法律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借款人偿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黄某与曾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利率为日千分之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上限,应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曾某应退还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部分,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产生的孳息,故曾某需对其取得的不当利益支付利息。最后,法院判决,曾某向黄某退还19378.19元及利息。

该案判决后,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同样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在上述案件中,黄某与曾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利率为日千分之五,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黄某两次向曾某借款合计140000元,两笔借款借期均为18天,但曾某却合计收取了2万余元的利息,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范围。黄某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抵扣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黄某有权要求曾某返还。结合黄某已经支付的本息,并计算出借期内应当支付的利息后,从而确定曾某应当返还的多收取的金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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