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房屋漏水,业主微信群里辱骂业委会主任,是否侵犯名誉权,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10  【转载】

2023年4月,章某因自己房屋漏水问题未解决,便在小区业主群中(约500人)公开指责业委会主任刘某,用“你妈妈**”、“你妈的”等类似的脏话进行辱骂,刘某在群里看到后也用不好听的语言回击张某。


刘某认为章某无端对其进行谩骂,造成名誉上的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在市级报刊上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本案所涉小区业主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开空间属性,被告在该群使用侮辱原告的言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在小区物业群内以文字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同时,业主对业委会也有监督的权利,其重点在于业主表达的内容是否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若是合理的进行表达,即使所表达的内容为负面评价,也并不造成名誉权的侵犯,若其表达内容存在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业委会社会评价降低,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意见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骂人解决不了问题,借用小区群其他业主的一段话,奉劝各位……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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