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合作

时间:2024-06-10  【转载】

 一、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合作

  1.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口头协议合作是非常普遍的,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时。


  2.口头协议合作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协议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虽然口头约定的形式并不等于没有任何文件凭证,但当关键证据是口头约定时,难以直接呈现。


  4.因此,应注重间接证据的搜集,如证人证言、邮件、或微信聊天以及录音、录像等,以证明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提供履行口头协议时的其他间接证据,如往来的传真、发货单、支付款项票据等,也能证明双方已成立事实合同关系。


  6.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


  二、合同追认的表现

  1.合同追认的表现主要取决于追认权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


  2.但如果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追认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4.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


  (1)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


  (2)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追认表示,则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5.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也需等待被代理人的追认。


  6.如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7.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可以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