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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助力非羁押人员监管:非羁码 App 的创新与应用

时间:2024-09-24 20:1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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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数字化技术有效加强对刑事案件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的监管,是新时代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2020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司法机关联合开发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非羁押码”),这是一款类似健康码的可以有效监管非羁押人员的APP。它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出城提醒、违规警告、定时打卡、客观评分、不定期抽检等多项功能,确保被监管人员在必要的监管下恢复日常生活。“非羁押码”APP软件监管可以实现一人监管一群人的功能,远程了解被监管人员的状态,也给予被监管人员相对自由的时间和空间。网络后台对被监管人的实际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自动生成阶段性履职评分,并根据风险等级呈现的绿、黄、红监管码进行分级动态监管。被监管人若有违法行为,“非羁押码”会发出警报,若显示红码,则可实施抓捕。这一技术变革对非羁押监管意义重大。当然,其适用对象和退出机制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非羁押典”是数字化时代非羁押监管的创新举措,充分发挥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优势,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质量,是刑事案件非羁押监管的重大变革,将有助于全面提升刑事诉讼领域的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一,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非羁押率。一是可以打破“电子手铐”的束缚,实现监管设备“由有到无”,如遇到越狱、串通等特殊情况,监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处理。二是与“城市大脑”联动,增强立体化监管。“非羁押码”将对监管对象的实际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自动生成监管期间的分段评分,并根据风险等级呈现不同的监管代码,方便监管部门分析研判非羁押措施的风险。三是“公检法司”多方联动,将简化监管模式。四是提高监管覆盖率。监管人员与数字监管之间的数据连接甚至超出了与监管人员的实际连接,解放了监管人员的时间和空间,实现“一人监管一群人”甚至“数字监管一群人”。

其次,有利于促进非羁押人员及时回归社会。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稳步推进,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非羁押人员数量稳步增加。非羁押人员涉嫌犯罪后东莞清溪律师、清溪镇律师,往往在心理上产生自我孤立感。以往的“举报”制度、“电子镣铐”等方式,不仅不利于非羁押人员回归社会,甚至可能加剧非羁押人员的自我抛弃心理,使其走上或重拾犯罪道路。使用“非羁押码”等数字监管APP,就如同平时“刷”手机一样,几乎不会干扰被监管人员的正常生活。后台监管取代“举报”,充分保护了被监管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从而成为有条件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人。同时,对涉单位刑事案件非羁押人员实行数字化监管,可大大节省传统程序的时间成本,对涉案民营企业人员的慎重抓捕和追诉,可以给予单位相关人员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处理单位事务,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三,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法。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法强调社会矫正“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以社区组织、志愿者乃至社区普通民众实时监测服刑人员动态为基本形式,难以实现针对性矫正。数字化监管APP堪称刑事诉讼领域的“数字化治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数字化监管将逐步去中心化,通过对被监管人的位置、出行、消费、社会关系等数据分析,形成独特的数据画像,提供大数据下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对个体矫正过程的数据进行深入研判,发现个体需求后,优化工作流程,不断修改更新矫正方案,实现真正的“一人一方案”,凸显社区矫正的实效性,从而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法。

最后,有利于保障监察机制的公平公正。数字化监察大数据平台管理以普遍适用的分数计算代码为标准,通过数字化智能判断,避免监察人员随意判断,统一监察标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在日常管理中处处留痕,不仅可以通过多方面分析被监察人的主观悔罪程度得出判断分数,还可以避免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渎职行为,同时还可以为被监察人提供分数计算误差后的救济依据,保障监察运行机制的公平公正。

从司法实践经验看,数字化监管以“非羁押码”为参照模式,虽然融合了大数据与区块链技术,但依然是基于相关电子设备的“从属软件”,并不完善。虽然“非羁押码”后台可以实时接收被监管人的信息,但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依然可以逃避监管,比如将手机交给有相似生活路线的朋友以逃避大数据分析,或者让朋友在不指定时间段内用另一部手机与其进行视频通话,将视频界面对准被监控手机的摄像头以逃避监管。这就决定了在现有技术下,数字化监管只能适用于待执行的罪犯、刑罚较轻的非羁押人员或经过严格审查的假释人员。从适用空间来看,由于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缺乏大数据和区块链的集中管理平台,导致地区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目前仅适用于省内非羁押人员。同时,有两类主体不适合实施数字监控:一是基于生活规律、日常路线大数据的算法4. 司法机关动态,一般不适用于缺乏稳定工作、固定住所的人群,算法很难有效区分这类人群是否合规,如路线是否为本人、是否存在人机分离等;二是鉴于罪犯佩戴“电子镣铐”后仍会再次犯罪,数字监控一般不宜适用于累犯、可能再犯罪的人员以及暴力犯罪分子。在我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主体是检察院,也就是说数字监控的审前决定主体是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应当决定是否采取数字监控;在法庭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决定对被判处缓刑或假释的非暴力犯罪分子是否采用数字监察。数字监察的决策程序应当比非监禁监察的决策程序本身更为严格。在使用数字监察时,除了满足非监禁监察的要求外,还应当建立一套针对被监察人本身的调查和报告程序,以及在应用数字监察之前的被监察人的同意程序,既确保社会保障东莞清溪律师、清溪镇律师,也尊重被监察人的同意权。

当然,数字化监管的救济程序也应受到重视。由于目前的定位系统难以实现立体定位,即便有大数据分析的配合,后台误判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另外,由于算法的隐蔽性,算法漏洞、算法歧视等仍不可避免,这决定了设立救济程序的必要性。是否改变逮捕措施的决定不能完全基于数据,应给予被监管人申辩的空间。

(第一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第二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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