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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如何赔偿?责任比

时间:2024-10-20 15: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交通事故鉴定文件认定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按照具体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比例:

1、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均为机动车的情况:

双方按主要责任方70%、次要责任方30%的比例进行赔偿。

2、主次责任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情况:

(一)机动车为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为次要责任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的责任;如果机动车属于次要责任,则承担40%的责任。

3、主次责任一方为非机动车清溪镇律师,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情况:

双方按主要责任方70%、次要责任方30%的比例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具体责任标准如下:

1、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一)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提起诉讼。但根据诊断书或者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旷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旷工时间以受害人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而继续旷工,旷工时间可计算至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二)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损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时间的长短确定。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工资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二)哺乳期以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被害人被认定致残后,应当根据被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其护理水平。

4、交通费用:

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

(1) 交通费用应有官方账单支持;

(二)相关证件应当与就诊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

(一)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餐补标准确定。

(二)受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伤残补偿:

(一)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诉请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自残疾确定之日起的年数。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伤残补偿金。

(三)伤残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伤残补偿金=诉请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程度。

伤残等级及补偿系数对比:

一级伤残100%;

二级伤残90%;

3级伤残80%;

4级残疾70%;

5级残疾60%;

6级残疾50%;

7级残疾40%;

8级残疾30%;

9级残疾20%;

10 级残疾为 10%。

8.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根据常见适用电器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

(1)如伤情需要特殊需要清溪镇律师,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

(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9、家属生活费:

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期限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家属不能工作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该期限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被扶养人是指被害人负有法律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多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0、丧葬费用:

根据起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合计为基础计算。

11、死亡赔偿:

按照原告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治疗、康复而减少的收入。错过工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补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补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提起诉讼。但根据诊断书或者鉴定结论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第七条

误工工资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旷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而继续旷工,旷工时间可计算至致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损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计算。 。

第八条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工资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从事同等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考确定护理人员数量。

照顾期间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被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被害人被认定致残后,应当根据被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确定其护理水平。

第九条

交通费用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有正式收据证明;相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

第十条

住院膳食补贴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需前往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伙食费用的合理部分。

第十一条

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伤残补偿金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分二十年计算。自伤残认定之日起。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其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或者伤残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障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当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六个月合计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分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家属的生活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如果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则期间计算至十八周岁;如果家属不能工作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该期间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扶养人是指依法负有赡养被害人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抚养多人的,年度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任何不足之处应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规定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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