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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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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的概念、分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不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故障的概念及分类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行为时的主观不良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积极追求危害发生,或者明知危害发生概率较高却允许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的不良心态。前者称为直接故意,后者称为间接故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预见到损害可能发生,但过分相信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错误地认为损害不会发生或者能够发生。应避免。过失按照程度可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判断过失的标准是:存在法定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或者未达到注意义务所要求的注意程度的,行为人有过失;如果合理的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履行注意义务,则需要一定程度的注意,但如果行为人未能达到这种注意程度清溪镇律师,则行为人有过错。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东莞清溪律师,又称“过错原则”或“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仅在造成民事权利损害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疏忽(故意或疏忽)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含义:
(一)过错是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唯一原因,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谓因过错而使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任何人只有在因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时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消极的一面是,即使客观上确实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由于自己没有过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因,但不是所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不仅突出了过错,而且明确区分了侵权与损害。因此,本款所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赔偿责任。
(二)多人共同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几个人的主观共同意图,即意图的联系,将他们结合成一个整体。因此,无论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给侵权人造成一项或多项损害,只要不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即可。 ,必须由多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多个行为人不具有共同故意的,原则上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且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确定各自的责任时,需要考虑每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3)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意味着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意味着受害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负责。一方面,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就不会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特殊侵权行为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责任构成要求。适用不同的责任归属原则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时,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可以是主动侵权,也可以是被动不作为;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遭受人身、精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均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承担,且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四)侵权责任形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是自己责任,即侵权人对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替代责任仅在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如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虽然是替代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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