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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正义价值:解决同

时间:2024-10-20 15: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死亡赔偿法

[摘要] 死亡赔偿是因过错行为导致死亡时的一种特有的财产损失赔偿。我国现行立法实践中的补偿标准有两种:“差别补偿”和“标准化补偿”。户籍制度和洞府地区的存在,导致法律规范在调整大量社会现实问题时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比如价值观不同的问题。

(二)法律的公正价值

阿奎那提出,法律的价值是秩序、公平、正义和公众幸福。法律的正义价值是法律自身价值的体现之一。法律的正义价值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二是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其次,法律正义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最终通过复杂的推理将正义的两条原则表达如下: 第一条原则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类似的自由制度,这种自由制度与所有人都拥有的最广泛和平等的基本自由制度相兼容。 。 (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它们:(1)服务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符合正义的储备原则;在社会公平和平等的条件下(机会公平和均等的原则),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也表明东莞清溪律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允许的,但它们所要求的并不是毫无区别的绝对平等。正如哈耶克所说:“世界上平等地对待他们和试图使他们平等之间总是有区别的。”

(三)生命权是无价的,但可以得到补偿

首先,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不能用死亡来补偿。赔偿只能补偿他人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利益损失。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按身份(即家庭籍贯是城市还是农村)分配的原则。如果实行无差别分配,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将绝对平等,城镇居民的赔偿可能会不公平。第三,国际通行的理论是根据劳动力价格差异获得补偿。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基于国际通行理论,并结合我国城乡差异。

“同命异价”的现象让人质疑法律的正义价值。这样的法律到底是正义还是不正义呢?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正义的概念随着阶级的不同而变化。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东莞清溪律师,阶级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某些人来说看似公平的分配可能对另一些人来说却是相反的结论。法律所提倡的“分配正义”并不对每个人都公平。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缺乏最基本意义上的平等、公平、正义,那么谈论“法治”、和谐社会可能就只是一句空话。

四、完善死亡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将“死亡补偿”改为“收入损失补偿”

差别补偿理论与个人收入状况过度挂钩,客观上导致了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然而,标准化补偿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由于公众存在错误的认识,将“死亡赔偿”与“生命赔偿”等同起来,因此无法接受数额上的差异。如果这个观念不改变,可以预见,死亡赔偿制度将永远备受争议。 “收入损失补偿”直观地表达了“死亡补偿”的本义。现行立法之所以采用“死亡赔偿”概念,是为了保持立法理念的一致性。

(二)取消死亡赔偿的户籍和地域限制

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事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确定受害人年收入损失,即年收入损失=年收入加一年个人收入生活费;其次,年数的计算继续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解释》分为三个年龄层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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