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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一份民事判决书的自白:从诞生到定
东莞清溪律师获悉以下事实
“民事判决书”的供述
大家好,我叫“小潘”,这是一份“平淡无奇”的民事判决书。我们家有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民事判决书,而我就是大家接触最多的民事判决书。我为诉讼而生,来自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但我的存在就是为了“决定胜负,结束纠纷”。有时我不受欢迎,不被“主人”理解,但我却承载着“法官妈妈”的辛苦。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讲我的故事……
我是从民事案件中诞生的。没有民事案件就没有我。当事人将诉状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立案法院,新的案件即将产生。但请注意,并非所有起诉都能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民事诉讼才能成立。如果不符合我的出生条件,则不予立案或驳回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受诉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民事案件从立案法庭转到初审法庭时,我就到了“法官妈妈”的手里。试用阶段是“培养”我最重要的时期。现阶段,各位“未来主人”要积极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做好庭审工作,利用好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帮助当事人法庭通过出示证据和交叉质证证据。找出事实并利用法律证据来支持你的观点。只有依法合理、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或回应,我才能成长为您所期望的样子。
此时,我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在合理期限内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只有同时满足真实性和关联性时,合法性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证据。逾期提供证据且无合理理由的,该证据很可能不被采信; 4、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不得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取证。这种证据很可能是非法的。而不是被领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延长期限。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当事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谴责或者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官可以从下列方面审查和认定单件证据:(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实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庭审结束后,我作为承载着各方期待的审判即将登场。但在此之前,我还要经过对案件的多次事实核查和合议庭的深入研究和讨论;如果案件比较复杂,就要经过专业法官会议,最终由审判委员会经过深入讨论确定。可以说,我的诞生历经了重重考验,是众多法院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我可能出生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一个通宵达旦,或者一个忙着写作的清晨。
所以师父,如果您接待我而我不能让您满意,请您多一些理解,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您的权利: 1、如果是一审民事案件,请在上诉期间向我提出。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在法庭上,我有一个叫裁决的兄弟。我们的适用范围、制作依据、表现形式等不同,所以我们的浮雕方法也不同。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一般是十天东莞清溪律师清溪镇律师,我的上诉期一般是十五天。如果上诉期限届满,您将无法提出上诉。 2、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向原审或者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3、败诉方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我将通过执行实现我的效能和价值,完成我作为一名民事法官的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作出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多人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限期审查;三个月后作出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作为一名纸上法官,我的一生见证了当事人家长之间的诸多矛盾和纠纷,见证了人民法院在“纠纷裁决”中体现出的法治光辉和司法温暖,见证了“公平正义”的坚守。文件背后的正义”。执着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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